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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February 22, 2004


Some FA Rules: Using Chen as an Example 


剛剛因為有人跟我討論陳金鋒跟 Dodgers 之間的合約狀況相關的規則,所以查了一些資料,也發現自己對於規則有些誤解。把我所知道的東西在這裡整理一下,如果有人發現還是有錯或是有什麼我沒有注意到的,也請指正。我要談的不是陳金鋒今年的展望,是拿他做例子來談大聯盟規則。

先把幾個時間點確定一下。陳金鋒的生日是 10/28/1977, 1/4/1999 以 non-draft FA 身分跟 Dodgers 簽約時 21 歲,那一年是他在美國第一個職業球季。他在 11/20/2001 被 Dodgers 放上了 40-man roster 以避免被其他球隊於 12 月的 Rule V draft 選走。由於他在簽約時已經超過 19 歲,所以在他成為職業球員後的第三個 Rule V draft 如果沒有被放在 40-man roster 上就可以被其他球隊選走。如果簽約時不滿 19 歲的話則是第四個 draft。他於 2002 年 9 月被 call up,在 9/14/2002 debut。

2002 和 2003 兩年他在大聯盟的時間都很短,所以用掉了兩個 options,剩下最後一個。

如果他今年 2004 年能夠在大聯盟待下來,不用掉這個 option,那麼跟其他的球員一樣,三年拿到 arbitration 資格(或是 super 2,機會可能不大就是了,因為他前兩年待在大聯盟的時間都相當短,去年甚至九月沒有被 call up),那可能是 2006 年底的事情。然後滿六年大聯盟年資可以成為 FA,那就是 2009 了。只要他在大聯盟的 active roster,不管是先發還是板凳,這些規則都適用。同時由於他還有一年的 option,如果因為什麼原因 Dodgers 把他放下去,這些時程還可以再往後延一年。

如果今年這個 option 用掉了,年底的時候 Dodgers 有兩個選擇:從此留他在大聯盟或是把他放上 outright waivers。前者不用多說,大概時程就是如前面那段所說的。我們看後者會遇到哪些規定。

當球員的 options 用完後,球團如果要把球員降到小聯盟,就必須過 outright waivers,球員如果被其他球隊給要走,運作方式跟一般 waivers 一樣,不過他到了新的球團仍然沒有 options,所以除非是要留在大聯盟用,其他球隊不能撿這樣子的球員回去放在小聯盟。如果球員 clears the waivers,那麼他就自動被移出 40-man roster。

這是第一次的 outright waivers,從 CBA 的文字裡看我沒有看到他有拒絕的權力。由於 CBA 明確規定第二次被 assign outright 到小聯盟去可以拒絕而成為 FA,猜測第一次沒有拒絕權力應該不離譜。

到了小聯盟以後,球員跟球團的關係仍然存在。不過還有另外一個 6 year renewal plan的保障,也就是成為所謂的 six-year minor league FA。我本來以為只要上過 40-man roster 就不受這個條款保障,不過剛剛我查了一下 BA 去年十月的名單發現我錯了。Yankees 去年的名單裡有 Christian Parker,他曾經在春訓表現良好被排入 2001 年開幕日的 rotation 裡面,先發一場被打爆才發現有傷去開刀,然後過了兩年才回到棒球來。能夠排在 25-man roster裡面當然在 40-man roster 中,所以我先前的認知是錯誤的。

去年的 6 year FA 是給 1997 年或更早簽約的球員一個機會離開原來的球隊跟其他球團簽約。如果陳金鋒接下來不得意的話,也應該要等到 10/15/2005,也就是明年年底才能動用這個權利。

從上面這幾個時間點來看,若無其他安排,陳金鋒最快要到 2005 年年底才第一次可以不受 MLB 節制,自由的去他想去的地方,而且這還是在境遇相當不理想的情形下發生。若是他能夠待在大聯盟,2009 年以前都不可能擁有自由身。當然,如果 Dodgers 只願意拿他當板凳球員用,可是他可以在其他的地方,譬如說日本職棒找到先發位置,他可以靠經紀人跟球團來談,Dodgers 可以用 waivers 把他移出 40-man roster,然後把他賣給日本球隊。在 MLB 各球隊 GM 之間有君子協定,如果清楚知道某球員是要去日本的,他們不會從 waivers 上面 claim 下來。去年 Red Sox 的 GM Theo Epstein 把 Kevin Millar 從 waivers 上面抓下來是個特例,Millar 本來沒有想到會有機會留在美國本土才願意去日本,而 Epstein 事後也必須去擺平日本球團。如果陳金鋒在 Dodgers 得不到他認為他應該有的機會,是還可以走這條路去日本。不過要去其他 MLB 球團恐怕不容易,畢竟以他這麼淺的資歷要求被交易出去實在不太適合。

除了球員第二次被 outright 到小聯盟可以要求成為 FA 之外,有三年大聯盟經驗的球員在合約被 outright 到小聯盟去的時候也可以拒絕而成為 FA,這些都在 CBA 裡面可以找到。這個三年大聯盟經驗不得下放的規則起碼未來兩年內不適用於陳金鋒,所以就不多談了。

另外對於小聯盟球員進入 40-man roster 之後的合約狀況,兩年多以前陳金鋒進入 40-man roster 時我一直搞不懂,現在多看了兩年的東西大概有了點眉目。如果球員進入 40-man roster,就會拿到兩份合約,一份是小聯盟合約,另外一份則是依照 CBA 規定所簽的大聯盟規格合約,通常是最低薪。球員基本上還是領小聯盟薪,除非被 call up 上大聯盟,否則那份合約不會生效,那個 CBA 規定的最低薪資是只能按照上大聯盟的天數依比例計算,不是全部都能拿的到的。如果從頭到尾沒有被 call up,那份大聯盟合約應該只是簽了好看而已,王建民去年大概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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